问题 | 关于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 |
释义 | 对于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特征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且通常情况下都要求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本罪,理论上是有争议的。这主要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奸淫幼女罪的成立,主观上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学界对此观点不一,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奸淫幼女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奸淫幼女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被害人是幼女。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这种观点似乎没有正确处理好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有人认为本罪旨在加强对幼女的这一特殊群体对象的特别保护,仅仅以事实上被害人是否为幼女作为区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的标准,而不要求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是否有明知,因此是一种严格责任。与之相反的观点却认为: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因为行为人并不明知对方是幼女,缺乏奸淫幼女的故意,也就是说,缺乏具备该罪的主观要件。如果对此行为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则有客观归罪之嫌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对此罪应实行相对严格责任的立法方式,可对条文作如下完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但本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免责。不知道但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减刑。 奸淫幼女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但是,这类案件又存在它的复杂性。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对待。尤其是在处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行为人的时候就更加要求我们不能仅仅从是否明知这一简单问题出发。早在1984年4月26日两院一部就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指出:十四岁以上不满16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指79年刑法——作者注)第十条规定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97年刑法修订以后,在刑法的第1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只对8种犯罪负责。其中对于奸淫幼女罪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奸淫幼女罪的认定应区别对待: (1)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因为行为人并不明知对方是幼女,缺乏奸淫幼女的故意。如果对此行为认定为奸淫幼女罪,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2)个别幼女染有淫乱行为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行为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认定为奸淫幼女罪。 (3)与未成年人(男孩)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应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奸淫幼女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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