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慢性病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具有病程较长、发病率较高、对生活质量影响较大、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慢性病,但是根据各城市政策规定,报销的病种和报销流程也不一样。 1. 慢性病起付标准:300元2. 慢性病报销比例: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50%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60%。 3. 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