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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可以当庭更改变更诉讼请求
释义
    劳动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如果与劳动争议有不可分性,仲裁庭会合并审理;如果是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会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无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可以当庭变更诉求,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仲裁庭会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会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拓展延伸
    仲裁程序中的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要求和实践探讨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程序要求和实践探讨,有些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诉讼请求,例如在开庭前或案件审理早期。这种灵活性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争议的及时解决。然而,一些仲裁机构则采取更为严格的立场,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导致程序延误或不公平。因此,仲裁程序中的变更诉讼请求问题仍需在程序要求和实践中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找到平衡当事人权益和程序效率的最佳解决方案。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劳动仲裁可以当庭变更诉求,如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不可分离,仲裁庭会合并审理;如果是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会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时,应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如果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裁决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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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1: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