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区别 |
释义 | 行政裁决和仲裁的区别: 1、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争议事项;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必须提供确切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项,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接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后,或者执行人员提出不予执行事由后,应当报院长决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一、仲裁程序有: 1、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 3、开庭和裁决。 二、仲裁的范围包括: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总而言之,在我国仲裁案件适用的是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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