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子是什么注意事项? |
释义 | 1、明白自己的居住需求,看能否有解决之道,然后再决定是否购房。在这种高房价之下,购买房产的意义已然不大,风险过高,赚钱偏低,不是购买的好时机,考虑目前置业的基本上都是刚需或者改善型一族,那么他们购房的目的就是用来自住。 2、盘算手中的资金能力,根据需求制定合理的置业预算和规划。买房是个经济活,没有钱自然一切免谈,就目前情况而言,房贷首付成数高,利率水平高,审批难度大,甚至还需要交纳一些高额税费,这样的话就不适宜贷款购房,尽量争取全款购房,这样反而拥有议价优点。 3、淘高性价比的房子,别过度透支经济能力。虽然房价整体虚高,但是因为对未来房地产市场预期判断的不一致,市场上也会经常流出一些性价比较高的房子,这就要看购房者的淘房眼光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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