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场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只包括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措施。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一、被法院传唤去配合调查是否可以不去 不可以。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二、传唤证和传票有何异同 传票是法院适用的法律文书;传唤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适用的。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刑事传唤中,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刑事诉讼关于传唤的规定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传唤证。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