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