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电邮.聊天记录。 信函,信函,另一方与第三人交谈的记录。这种婚外情证据通常很难被法院采纳,因为当事人不能保证其不作任何修改。要使这类证据为法庭所采纳,就必须有一整套证据链,让它们相互印证。例如,信箱是谁的.信箱是谁发送的.这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等。此外,在取邮件或聊天记录的过程中要经过公证处公证,起诉离婚时自己独立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纳的。 2.保证书或忏悔书。 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时,有些人就会写一份保证书或悔过书,以表示将来“永不重犯”。法庭将采纳此种担保或悔过书。 3.照片 由于婚外情证据的获取必须具有合法性,因此,如要求探员公司拍摄照片,操作过程中应仔细检视探案公司对外情证据的了解,确保婚外情,已经达到了在法庭离婚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目的。 4.录像 若一方在公共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作为证据,若为偷录的,则只能在自己家里拍摄,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用监控录像拍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类取证难度较大,又易引发冲突,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且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隐私的诉讼,因此一般不提倡使用,如在一方收集的录音中,对方承认他有婚外情行为,则该录音材料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