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主物的要如何认定 |
释义 | 无主物的认定需经谨慎辨别,垃圾桶内物可视为无主物,若捡回则重新主张权利,但若被他人拿走使用则失去所有权。《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通知领取或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及有关部门有保管义务,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需承担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应支付必要费用,悬赏寻找遗失物需履行承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费用,公告一年无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法律分析 对于无主物的要如何认定 对于无主物的认定,需要经过谨慎的辨别。一般说来,凡是在垃圾桶内的物品都可以视为无主物。若丢弃后又捡回,可以视为对物品重新主张权利。但是,若想捡回的时候,物品已经被别人拿走并使用,自己就失去了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结语 对于无主物的认定,需要谨慎辨别。一般来说,垃圾桶内的物品可视为无主物。若丢弃后又捡回,可重新主张权利。但若他人已拿走并使用,所有权将丧失。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给权利人,相关部门应通知领取或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和有关部门有保管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毁或丧失,需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必要费用,如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需履行承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费用或履行承诺。若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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