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务人在诉讼前处置房产,具体应看其处置方式,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同: 1、若仅签订了买卖合同,还未过户,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没有过户,即属于物权没有变动,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善意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入住,且非因第三人原因未过户的除外。 2、如果对方未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置行为。 3、如果债务人为正常的价格转让,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债务人的房产转让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