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 工资 不是按30天,也不是按31天,而是按21.75天。计算方法:将一年的工作日,剔除节假日、休息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出平均月工作日。21.75天仅用于计算工资基数,意思是计算日工资、 加班费 、请假扣款等需要用到工资基数时,都是按21.75天计算。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 试用期 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 年休假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 加班工资 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 绩效工资 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