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作为债权担保,需要书面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必须条件,只是证明效力。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为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虽然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但该形式并非质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仅具有证据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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