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能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能够产生消灭债权效力的特殊期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