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者与企业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合同期满之日起,每月可以申请赔偿并支付双倍工资。企业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向企业要求任何补偿,因为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平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得无故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然,劳动合同也有自动延期的情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