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最新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一)固定线路营运是指出租汽车从自身经营利益出发,在自行设定的固定线路上招揽乘客的行为; (二)异地营运是指起讫地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或者送客到异地后就地绕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揽乘客的行为; (三)巡游车电召服务是指巡游车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