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我国有线装置、无线电波的管制决定了很少著作权人能直接行使广播权,著作权人往往只能通过授权许可**电台等行使这项权利。 一、广播权的保护是什么 权利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广播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广播权与播放权的区别 1、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 2、《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三项播放权利: (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的广播权; (2)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 (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播放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播放权解释为通过无限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内涵过窄,未包括以收音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则扩大了播放权的外延,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