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师收贿赂,需要依据情节给予处罚,具体如下: 1、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的开除,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收贿赂是违纪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