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役军人离婚登记程序 |
释义 | 婚姻登记的主旨是当事人双方应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户口注销前常住地或非现役军人方的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需提交结婚证、军队证明、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等材料,并交纳工本费。若不是双方自愿、未共同申请、未达成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非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办理、缺乏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或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的结婚证; 2、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机关出具的证明; 3、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应当使用A4型60克以上规格的纸张书写或打印,并由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现场共同签字、按手印。 4、现役军人出具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官证件;非现役军人出具身份证和户口簿。 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遗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二、当事人应提交2寸的单人近期免冠照片各2张,交纳离婚证工本费。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非双方自愿的; 2、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 3、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4、男方或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6、缺男方或女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 7、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结语 双方应共同前往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户口注销前的常住地或非现役军人一方的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提交结婚证、部队证明、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并在现场签字、按手印。若无法提供户口簿,可提供户籍证明。遗失结婚证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登记档案材料。还需提交2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并缴纳工本费。若不符合登记条件,如非自愿、未共同申请、未达成协议等情况,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同时,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个人信息需一致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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