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即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 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的选举。 5.秘密投票的原则 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 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我国的选举必须经过以下法律程序: 1、选举的组织;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4、投票选举; 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十四条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问题的相关解答已给出,请各位读者根据情况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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