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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作社公章丢失怎么办 -公章
释义
    法律分析:
    1、在公司注册所在地或公章遗失发生地的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出具公章遗失证明(报警回执)
    2、刊登媒体:公章丢失需在省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刊登格式:遗失声明公司(注册号)不慎将公司公章(财务章、人名章)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3、公安备案所需手续;遗失申请重新刻制的,还需出示已生效的登报申明文件。注;《刻章许可证》上的“穗公印字”是公司备案的印章的唯一编号,如图‘穗公印字是此章的唯一编号。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科公章备案资料.递交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与股东身份证、执照变更记录(变更地址、法人、资金,工商局盖印的一份资料)、报警回执、登报报纸原件。
    4、治安管理科审批通过,核发公章的<>
    5、要保证您所刻制的印章的合法性,就要选择到具有合法刻章资格的单位刻制印章,即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章店刻章才能保证您的印章的合法性,充分维护您公司或个人的利益。
    6、办理银行公章印鉴跟换;与开户行联系更换新的印签,公司应出具公函,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行办理印鉴更换手续。遗失法人专用章的由开户单位备函证明,经银行同意后按规定办法更换印鉴,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情况。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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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5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