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