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一、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的特征是什么 (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 ②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③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④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确定。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其次,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在和对方进行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最后,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 三、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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