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三方相撞,主次次责任的承担比例划分 |
释义 | 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及被告责任比例争议。观点一认为非机动车乘车人应承担20%责任,但可减轻50%因好意同乘,其他被告承担90%责任。观点二认为机动车撞非机动车主责方应承担80%责任,其他被告各承担10%。个人认为观点二更合理,主次责任取决于作用力大小,法官可根据情况自由裁量。 法律分析 案情: 周某某因超速撞到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又撞到了停在路边的王某某所有的大货车。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三轮车乘车人员刘某(李某某邻居)经抢救住院30日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主责,李某某次责,王某某次责。现死者家属将上述三人告之法庭。 争议焦点:涉案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被告三人责任比例的 首先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可以经公安部门鉴定确定。如若鉴定是机动车,责任比例分别为70%、15%、15%争议不大(如果是好意同乘,李某某可能会减轻部分责任)。如果鉴定结果为非机动车主要有以下观点: 观点一:李某某驾驶的因是非机动车并承担次要责任,故其应承担20%责任,又因其为好意同承(免费搭车),可以减轻50%的责任,最后承担10%的责任。其他二被告承担90%的责任,这二被告均为机动车按主次责任各承担70%和30%的责任,最后主责方承担63%次责承担27%的责任,(实践中多认定为70%和20%)。 观点二:因为是机动车撞到非机动车,给非机动车乘车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的周某某应承担80%的责任,剩下的20%责任由其他二被告各承担10%。 个人认为,主次责任是对损害结果作用力大小的认定,二者的关系是主要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关系,结合本案情况,观点二更为合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此时法官在自由裁量权内依据各方的作用力大小来衡量责任比例。 结语 根据案情,涉及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及被告三人责任比例的争议。观点一认为李某某承担20%责任,减轻50%责任后承担10%,其他二被告承担90%责任,主责方承担63%次责承担27%责任。观点二认为周某某承担80%责任,其他二被告各承担10%责任。个人认为,观点二更为合理,因为主要责任应由机动车撞到非机动车的周某某承担。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内,根据各方作用力大小来衡量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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