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一、公司权利能力受到哪些限制 有下列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当然不包括自然人才能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和亲属权等,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2.法律上的限制。国家通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如《反垄断法》、《证券法》、《银行法》等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 3.宗旨上的限制。公司违反经营宗旨的行为显然有悖于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的经营宗旨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营业执照的负责人是不是法人 不一定是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法定代表人”,该营业执照名称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负责人”,则表明该企业有可能是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该企业的性质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成立,但是需要他人行使追认权后才能够使合同生效或者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