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贷款条件如下:(一)借款人为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非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条第(二)款。判别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地、户籍地、已婚状况,以贷款申请时的状况为基准。(二)从申请贷款的月份开始,前6个月连续全额支付住房公积金,累计按时全额支付住房公积金已经1年了。注销个人明细(或个人账户)的,重新开设个人明细,从支付资金的月份开始计算。符合我市《关于引进高级人才实施佛山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1998〕122号)规定的引进人才和军转干部,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可以申请贷款,不受缴纳年限制。(三)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金不足的。(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五)可以提供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品。 法律客观: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九条 贷款须待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并完成抵押手续,由受委托银行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