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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释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一、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有什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以劣质房屋冒充合格或优质房屋进行销售的;2、为谋取非法利益,隐瞒房屋真实面积进行销售的;3、为骗取优质工程加价,以合格房屋冒充优质房屋的;4、明知房屋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仍进行销售的;5、以欺骗性价格销售房屋的。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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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7: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