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可以拒绝作证。 所谓拒绝作证权,又称作证豁免权,是一种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护的特殊权利,赋予证人依法拒绝向法院陈述和提供有关证据的事实,并在许多国家得到证实。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家庭、职业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限制了近亲属、律师和当事人、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被迫作证。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有: 1、年纪偏高的老人且行动不便导致无法出庭作证的; 2、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3、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到达出庭作证的; 4、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出庭的; 5、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出庭的。 综上所述,证人可以拒绝作证。但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下,不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