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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将婚前财产过户给对方可以吗
释义
    可以,婚前财产离婚可以过户给对方,此时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一、婚前财产可以加名字吗
    婚前财产可以加名字。只要拥有婚前财产的一方同意给对方加名字,双方通过办理相关加名字的手续,如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婚后通过变更登记加名,从法律上变成共有财产。婚前财产就会因为加名字这一举措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名字这一行为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方有忧虑,也可以附一定的条件,保障之后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约定来处置这份加名字的财产,在离婚后的要如何分配。
    二、离婚时没有给抚养费可以起诉吗
    关于离婚后不给抚养费双方是否可以起诉这个问题,我将做作简要分析。第一,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此时,不宜起诉对方离婚后不给抚养费。第二,离婚后,如果一方拒不缴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起诉,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第三,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婚前财产加上名字有用吗
    婚前财产加上名字,应当是有用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正常情况下,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拥有所有权,当事人愿意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另一方的名字加上的,视为将婚前财产赠与对方,愿意和对方共同享有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名字加上后,对方对婚前财产就拥有所有权,婚前财产应当由双方共同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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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