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姓氏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对更改姓氏的要求如下: 1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元建议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 2、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什么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员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三、姓名权改变程序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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