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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
释义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旨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进行提供的行为构成犯罪。主体为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单位,主观要件要求明知提供毒品给吸毒者。司法实践中,违法使用这些药品涉及严重侵犯法律责任,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合法处理。
    法律分析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为从事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企业或者公司、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于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具体情况下需要相关构成要件成立才可以定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使用,是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的,涉及到严重侵害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由法院来进行量刑处理。
    结语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企业或公司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给吸毒者。本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提供毒品,并且提供行为必须是无偿的。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将由法院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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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