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资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也就是劳动者入职之日算起。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新员工入职工资如何算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