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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信被执行人怎么恢复
释义
    失信被执行人的恢复: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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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