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一、撤销权的请求和撤销权的解释 请求撤销权的情况如下: 1、受害方的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人即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利。 3、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即赠与人的撤销权利。 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权利人即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到破产财产的权利。 5、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是指在人身关系的法律范畴内权利人即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利。 撤销权的解释: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和原因 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 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5、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 三、撤销权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一)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具体表现为: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2、对受益人的效力。对直接受益人而言,诈害行为被撤销后,其负有将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的义务;对转受益人而言,视主观过错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转受益人的权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不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将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并做为债务人责任财产,对全部的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不能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恢复原状之责任财产或受益人拒绝返还的脱逸财产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必再借助代位权的诉讼。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第三、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惩损害债权。 2、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应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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