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需要提供既往病史报告。根据相关法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信息,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或解除合同。此外,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疾病史等信息,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绝理赔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信息。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信息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疾病史等信息的,保险人有权利拒绝赔付保险金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保险产品有关的真实、准确的证券资料。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告知提供证券资料的重要性,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疾病史等信息,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