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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靠就是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以挂靠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如果是由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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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