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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布虚假信息为什么不被起诉?
释义
    虚假诉讼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捏造事实等的方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假诉讼是妨害司法秩序的一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是具有管辖权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我想问一下,发布虚假信息,不会造成重大损失
    发布虚假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其法律后果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是否需要保存和发布服务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身份证信息被别人发布到网上构成违法嘛?
    公民发现身份证信息被泄露和传播隐私侵犯网络信息合法权益,或者受到商业电子骚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必要时向相关机构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情况或寻求帮助。《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想询问发布这些内容是否违法?
    只要是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在网上传播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等,都可认定为网络非法出版物。对于网络非法出版物,则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有人在网上通过我前男友查我的个人信息发布犯法吗?
    网上发布个人信息违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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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4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