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警后怎么知道处理结果 |
释义 | 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通常受案机关都会主动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一、完善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 从上述一系列问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真正付诸实践是很困难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唯其如此,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规定上的不足,考虑到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监督的实际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应从立法角度研究制定一部单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条例或细则,以解决刑事立案工作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对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笔者认为: 1、首先,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职权,它应包括: (1)对公安机关受案至侦查终结阶段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备案审查权; (2)对公安机关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的了解及调查、核实权; (3)对公安机关受案案件的复查权; (4)发出纠正通知、行使纠正违法决定及行为权; (5)直接立案查处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权; (6)发出处理有渎职行为的公安干警的建议权。 2、其次,应建立适应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 (1)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群众对公安机关以罚代刑立而不究等违法处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同级检察机关负责立案监督工作的部门反映情况,检察机关负责立案监督的部门,可根据其具体内容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应立案查处而未立案查处的案件,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未立案、撤案及未查处的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对提出的未立案理由与事实不符的,就向公安机关发送《立案通知书》,通知立案;对提出撤案理由不成立,应向公安机关发送《恢复立案通知书》,通知恢复立案;对无正当理由未侦办的立案案件,应责令公安机关予以侦办。 (2)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公安机关对受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撤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报送同级检察机关负责刑事立案监督的部门,对决定不立案和撤案的案件,还应报送案件的卷宗和其他主要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负责立案监督的部门应将受案、决定立案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登记、编号、建档;对决定不立案和撤案的案件,通过审查上述备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其不立案、撤案的理由是否成立。对其中确系应当立案侦查而作不立案处理的案件,应发送《立案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撤案不当的案件,应发送《恢复立案通知书》,通知恢复立案。 (3)建立案件复查制度。 检察机关对同级公安机关受案至侦察阶段的各类案件应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复查。其方法是,将公安机关的备案材料、群众来信来访材料与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材料相对照,从中发现漏报的各类案件。发现漏报案件后,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对案件进行登记。对于有问题的案件,按上述第一项制度中的有关程序、规定办理即可。 (4)建立案件跟踪催办制度。 检察机关对于已发出上述《立案通知书》、《恢复立案通知书》及各种纠正意见的案件,应限定具体的执行期限,并派员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催办执行结果。 (5)建立立案监督部门自行立案侦查的强制性监督制度。 二、上传报案立案回执什么意思 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报警回执它发挥了提供报警依据、方便群众继续报警联系、便于群众监督投诉和改善内部接警管理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报警难问题,有效地密切了警民关系。 三、报案回执单有什么作用 报案回执单可以让报案人知道警方已经受理了该案。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在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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