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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认亲子关系法律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却需要法官对亲子关系推定作出裁判。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为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血缘、身份关系,在子女受胎(受孕)期间或者出生时与母亲有婚姻或性关系的男子中,推定一男子为该子女的父亲。关于亲子关系推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且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在子女出生前的受胎期间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不论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其起止时间是否与受胎期一致,所生子女应当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妻受胎时的合一是确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2.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3.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4.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5.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因此,在推定婚生子女的同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对此加以否认。夫或妻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妻并非因夫而受胎,有权提起否认该子女为婚生之诉。至于夫不能引起妻受胎的具体原因,法律在所不问,只要能导致事实上夫不能使妻受胎即可。如:被推定的父亲与母亲没有发生性关系,但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除外;通过医学方法证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的父亲的亲生子女;有其他事实证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的父亲的亲生子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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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