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抗辩的主要类型有 |
释义 |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抗辩的主要类型有: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 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生产厂家及厂址的,不应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对于原告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企业字号、变更字号的诉求,一般来讲,企业字号如已经连续使用超过多年,则具备了市场稳定性,一般不宜撤销。 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 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如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此条对于有第二含义的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允许注册,如“红河”商标等。但又实际上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他人产品上将注册商标作为地名合理性使用同时,商标的价值可以分为商标作为文字、标识本身所具有的符号价值和经营者通过经营行为附加的能够将商标与商品以及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建立联系的区别价值。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权的范围,应该排除掉那些正当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基础符号价值的部分。 一般来讲,抗辩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抗辩人主观上善意、对商品仅做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并非作为商标或包装装潢等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这些需要被告说明、举证。 一、注册商标如何才能让他人使用 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上看,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其中专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该权利派生出来的。 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因此注册商标能够让他人使用。 二、民间借贷的起诉法院抗辩有哪些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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