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子女探望权行使的问题。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法时间等细节一般在离婚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