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
释义 |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二)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三)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的证人证言。 一、证人是不是诉讼参与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情况了解的证人有出庭作证的责任,所以证人是案件的参与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证人书面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七)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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