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必要共同诉讼上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一、标的的共同内容有哪些? 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有哪些内容?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 1、外部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外部关系问题上,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 2、内部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与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是怎么样的?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我国采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否则,不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均应追加;而被告则必须追加。但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如果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应追加,至于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取决于能否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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