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P2P网贷中常见的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一、技术风险:既然是互联网行业,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信息技术风险。一般市场上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网站都是购买的现成模板,没办法做后期维护,但市场中不断出现黑客攻击,很可能给投资者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二、资金风险:这也是目前行业中无数投资人呼吁第三方资金托管的理由。不少平台涉及自融、资金池,更严重的直接属于资金诈骗。三、资质风险:资质风险是阻碍网贷平台发展的一大障碍。网贷不同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净资本”管理,也没有银监会的牌照,大部分的网贷平台都是非法吸取公众资金。 p2p网贷的投资风险有哪些 1、平台跑路风险。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虽然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加之各部门加强对P2P平台的排查,问题平台数量有所下降,但是P2P平台跑路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投资人的利益。归结起来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或本身就是恶意诈骗。2、非法集资风险。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明显的网络化趋势。一方面,传统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幌子实施非法集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充分显现,其中以P2P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3、信用风险。究其原因,主要以下几点:一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不够完善。二是信用数据共享机制缺乏。三是发放净值标。投资者通过净值标这个杠杆进行反复借入借出,其杠杆率甚至达到5-10倍。净值标实质上延长了信用链条,一旦链条上的某个环节断裂,就会引发整个链条的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P2P网络借贷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源自于平台的拆标行为和保本保息承诺。拆标行为和保本保息承诺让平台承担了资金垫付的巨大压力。 网贷有风险吗 有风险一,资质风险。网贷不同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净资本”管理,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都要有自己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少则几个亿,多则十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且注册资本不是用来经营的,而是一种担保、是一种“门槛”。但由于网贷公司门槛低,政府尚没有出台指导性意见,平台软件几千到几万都可以买到,很多在民间借贷欠款很多的人,买了个平台虚拟借款人、虚拟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投资。高利率一般都是年利息最少为30%,个别平台达到了50%到70%。风险二,管理风险。P2P网络借贷,指的是投资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把资金借给资金需求个人,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比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要复杂的模式。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是金融行业的创新模式,其发展历程不过几年,市场并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很多投资人及借款人都没有正确对待这种金融产品,只是冲着高收益而去,而资金需求者则奔着套现而去。作为网贷公司本身,由于开设的初衷只是为了牟利,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产生大量的坏账,最终只能倒闭。风险三,资金风险。作为一家P2P网贷平台,投资人的资金流向也是至关重要的,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还可以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平台的老总自己借款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只能落在投资人的头上,这也是成为不少平台能出现跑路的原因。而目前最为安全的做法则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置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作为平台要严控其动用投资人资金,唯有这样才能给投资人的资金增加保障。以贱人贷为例,这个平台审核较为认真,而且放款也比较快,适合救急和资金周转。 P2P网贷平台如何进行车辆抵押贷款 车辆抵押贷款现在还是通过线下的渠道来完成的,因为需要对车辆进行评估等2、贷款公司受理并收集汽6、借款人按期还款。 如何鉴别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P2P网贷平台 主要看两点:一、平台质量。平台本身实力如何,注册资金,创始人的履历,目前交易情况,平台运营时间。平台是否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和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等等。二、平台风控,平台对借贷项目的审核是否过关,有没有抵押,平台是否提供担保,逾期还款惩罚机制是否合理,平台和借款人有没有签协议等等。 p2p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一、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二、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三、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监管办法》的负面清单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禁止的是类证券化业务和类金融业务,即禁止跨界融资性质的债权转让。负面清单中之所以禁止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一是,因为该类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已经属于“发行证券”的本质,应由证监会来监管,并需要获得相应的金融牌照;二是,信托、基金等产品均有合格投资者条件限制,而对于信托、基金等产品通过分拆打包方式进行销售,打破了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使得信托、基金等产品的风险传递范围无限制的扩大,许多不能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超限承担了风险。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