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 |
释义 | 仓储合同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是监管缺失。 从传统意义上讲,仓储行业的定位应是货物“保管员”,其首要职责是确保货物的安全。如安守本分,规范经营,仓储行业是产业链中最安全的一个环节。但伴随着物流业和金融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断发展以及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物流金融概念应运而生,一些金融机构更是推出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在这一过程中,为加快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步伐,拓展服务项目,仓储企业适时推出仓单质押业务,即利用存货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为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 仓单质押业务的推出,不仅拓宽了仓储企业的业务范围,使企业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且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增加金融机构的贷款机会。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却被不法人员利用。随着仓单虚假质押、重复质押的广泛应用,仓单产生的金融杠杆效应被急速放大。如2011年上海市场银行质押贷款余额是上海市场钢材库存价值的2.79倍。按钢材质押6折计算,同一批钢材就被质押近5次。 这一现象在钢贸领域尤其突出,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钢贸企业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约束投机,控制风险。由于缺乏监管,仓储企业可以开具假仓单帮助货主进行重复质押,有的仓储企业同时兼营担保业务,在获取贷款后参与利益分成;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人员为获得业务分成,帮助货主骗取贷款;货主在仓储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从业者的帮助下,肆意进行重复质押,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怎样预防仓储合同纠纷 (一)要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二)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三)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二、仓储保管合同纠纷去法院要交什么证据 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提起合同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二)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三)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四)货物验收资料; (五)货物验收报告; (六)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七)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八)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九)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十)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十一)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十二)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十三)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十四)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十五)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十六)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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