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务费是属于劳务活动进行计算的,而且范围通常措日常生活服务、城市公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旅游等,这类活动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服务性劳务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劳务本身并不创造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而劳动费的本质并不属于工资,其工资的计算原则上是与劳动工作工资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