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聊天记录和录音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释义
    聊天记录和录音能作为法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均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内在无形性
    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多样性
    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不仅仅是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
    3、极易破坏性
    二、传播淫秽物品数量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9: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