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 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一、债的代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呢 债的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为:代位权是从权利,随主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不能独立存在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即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