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 1、重婚、与他人同居,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