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监狱中提高改造表现的方法 |
释义 | 《刑法》第78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刑期期间,遵守监规、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减刑条件包括阻止犯罪、检举犯罪、创新技术、救人等。减刑程序包括考核、推荐、研究和公示。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或10年(对无期徒刑)。罪犯可向所领导和检察人员投诉异议。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减刑的程序包括: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拓展延伸 提升囚犯改造效果的策略与实践 提升囚犯改造效果的策略与实践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在监狱中,为了促进囚犯的改造,可以采取多种策略。首先,建立有效的教育系统是关键。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包括基础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帮助囚犯获得知识和技能,增强他们的未来就业能力。其次,建立积极的奖惩机制。通过奖励那些积极参与改造活动、表现良好的囚犯,激励他们积极改变自己。同时,对那些违规行为的囚犯进行适当的惩罚,以维护纪律和秩序。此外,提供适当的社会支持也是重要的。与外界建立联系,包括家庭、社区组织和志愿者,为囚犯提供情感支持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最后,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培训也至关重要。他们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运用各种改造策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综合运用这些策略与实践,我们可以有效地提升囚犯的改造效果,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社会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减刑规定,对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悔改表现良好或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予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减刑程序包括日常考核、监室推荐、集体研究和公示。为提升囚犯改造效果,应建立有效的教育系统,建立积极的奖惩机制,提供适当的社会支持,加强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培训。通过综合运用这些策略与实践,我们可以有效地提升囚犯的改造效果,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社会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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