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
释义 | 托人保管贵重物品损毁赔偿责任及保管人义务。保管人若有重大过失,需按实际价值赔偿。未声明贵重物品,按一般物品赔偿。根据《民法典》第897条,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无偿保管人证明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保管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物品、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方式保管、不得使用保管物、及时返还物品、告知危险情况、返还孳息。 法律分析 一、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1、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那么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按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不过,如果托管人未声明是贵重物品,那么物品遭到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2、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结语 保管贵重物品时,若保管人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按实际价值赔偿。未声明贵重物品的情况下,按一般物品赔偿。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应妥善保管物品,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的方式进行保管,不得私自转交第三人。未经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即使有第三人主张权利,仍应返还给寄存人。同时,保管人有危险告知和孳息返还等附随义务。以上为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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